北京皮肤科诚信医院 https://wapjbk.39.net/yiyuanzaixian/bjzkbdfyy/劳动者一旦遭遇工伤,本来就给身体和心理带来了一定影响。让他们更感觉“受伤”的,是工伤无法被及时认定或不予认定,相关待遇无法获得。为此,他们不得不走上漫长的申诉之路。
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类案件,事关劳动者权益保护,事关社会和谐稳定,但在行*认定、司法处理等环节又容易出现争议。对此,检察机关有啥好办法?
先来看一起最高人民检察院12日发布的典型案例:
颜某某的丈夫梁某某生前是广西某县住建局职工。年9月29日,梁某某受单位指派前往某市参加会议,当日下午会议结束乘车返回某县途中,于21时突然昏倒、丧失意识,被就近送到卫生院抢救,22医院抢救,被诊断为脑干出血、呼吸停止,给予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等治疗。
9月30日13时50分,梁某医院抢救,但自主呼吸丧失,给予持续呼吸、循环生命支持。经多日抢救无好转可能,梁某某家属签字放弃治疗,医院遂于10月9日14时30分拔掉呼吸机,5分钟后宣告梁某某死亡。
年11月8日,颜某某向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某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认为梁某某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不予认定为工伤。
颜某某不服,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某市人社局)申请行*复议,该局复议维持了某县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随后,颜某某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诉讼。
某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梁某某属于视同工伤情形,判决撤销某市人社局行*复议决定、某县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某县人社局限期重作决定。
事情又出现了反转。某市人社局不服,上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梁某某不属于视同工伤情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颜某某的诉讼请求。颜某某不服,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向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提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抗诉。
检察机关经查阅审判卷宗、病历材料和询问相关人员,认定各方当事人对梁某某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没有异议,争议焦点是梁某某在病发后经抢救超过48小时才被宣告死亡,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
检察机关认为,梁某某在发病医院诊断为脑干出血、呼吸停止,在病发约17个小时后转入医院抢救,但自主呼吸丧失,始终需要依靠设备给予呼吸、循环生命支持,且经持续抢救10余天无法好转,并在拔掉呼吸机5分钟后即被宣告死亡,在法律对死亡认定标准没有明确规定情况下,本案应从有利于保护职工的立场予以解释,认定梁某某视同工伤。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后,该院采纳了抗诉意见,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随后,某县人社局主动履行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重新作出梁某某属于工伤的认定,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已支付到位,本案行*争议得以实质性化解。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召开检察官联席会,集体研究颜某某一案
实践表明,检察机关可以通过依法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对于法院裁判并无明显不当,但申请人诉求又具有一定正当性的,也可以根据个案实际,通过公开听证、司法救助、释法说理以及促成关联民事争议达成和解、“一揽子”化解争议等方式化解行*争议,避免程序空转、循环诉讼,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统计显示,年,全国检察机关受理涉劳动和社会保障行*管理申诉案件余件,其中涉及工伤认定、工伤保险类占比超过80%。此类案件法律适用要求高,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法律规范原则性与现实工伤事故多样性的矛盾日益凸显;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利益冲突大;劳动者一方诉讼能力弱,在诉讼中容易处于不利地位。
最高检第七检察厅厅长张相*表示,检察机关将持续加大监督力度,更加注重把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类行*争议实质性化解作为重要内容,增强化解行*争议意识,着眼案结事了*和;更加注重依法开展司法救助,融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保障乡村振兴大局;更加注重与相关职能部门协同联动,凝聚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合力。
00:25
记者:刘硕
编辑:沈文
图片、视频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