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长期加班疲劳过度,突发疾病医治无效去世,用人单位该如何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认定用人单位让员工加班的行为存在过错,根据过错程度、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和公平合理原则,判决用人单位对员工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胡某于年入职广州某包装公司合肥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包装公司),在生产部门从事操作工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年10月16日8时左右,胡某上完夜班回家后感到身体不适,后因脑干出血、心脏停搏,经医治无效死亡,年仅41岁。
胡某上有年迈母亲,下有一个尚未成年的孩子,妻子无经济来源。胡某的突然去世,给家庭带来巨大悲痛。胡某的法定继承人提起诉讼,认为某包装公司安排胡某长时间加班加点,胡某生前12个月中有绝大多数月份加班工时超过小时,每天加班时间最长8.32个小时、最短2.25小时,发病死亡当月仅半个月已完成.7小时工时。公司忽视保障胡某身体健康的基本责任,侵害了胡某的生命权、健康权,最终导致胡某病亡,要求某包装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用人单位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胡某死亡前一年期间内,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延长工作时间及月工作时间均已远超法律规定的上限。某包装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负有保障包括劳动者身体健康在内的劳动权利的义务,但其经常性地安排胡某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间上限进行加班,显然存在侵权行为。胡某从事的岗位虽经当地人事劳动局批准实行非标准工时制,但某包装公司没有按批复要求制定工时管理制度和具体的实施办法,而是根据工作需要随意性地、经常性地安排胡某加班。且在胡某多次向主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