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哪些荨麻疹医院好 https://m-mip.39.net/disease/mip_10490515.html近日,媒体报道哈尔滨某供热公司门卫马殿臣于年3月12日在公司收发室突发脑溢血,被紧急送医。医院几个小时后,医生断定马殿臣已经脑死亡,必须依靠呼吸机维持生命体征。马殿臣的妻子刘兴坪为了让在外地工作的女儿回来见父亲最后一面,在48小时内没有拔掉呼吸机。正因为如此,马殿臣的死亡没有被当地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内经过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哈尔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一、二审法院均认为,马殿臣是在突发疾病61小时后拔管的,超过了48小时的时限。不符合工伤规定的,不应认定为工伤。这是刘兴坪难以接受的。
刘兴坪以前没有考虑过工伤认定的48小时时限。在医生得出丈夫脑死亡的结论后,拔掉呼吸机对她来说是一个非常艰难的决定。不拉出来就拿不到几十万的工伤赔偿。劳拉,她很抱歉。据新闻报道,刘兴坪和她的丈夫马殿臣深爱着对方。然而,当他们认为她丈夫的病来势汹汹时,他们在眨眼之间就消失了。有一段时间,刘兴坪几乎无法接受这个残酷的事实。所以即使医生劝她拔掉呼吸机,医院支出对她来说也不是个小数目,她还是不肯放弃。甚至在女儿回来后,为了更方便的陪伴丈夫,她和女儿把马殿臣转医院,在床边和他聊天,一度幻想出现奇迹。直到她最终接受了丈夫已经死亡的事实,她才决定拔掉呼吸机。
此时,距离丈夫患病已经过去了61个小时。从规定上看,相医院宣告死亡的时间来认定工伤的。根据证据,似乎没有问题。但是,从人情和人性的角度来说,不承认是残忍的。马殿臣48小时内明显脑死亡。医院的病历可以证明,他的妻子刘兴坪推迟拔管是因为她想最后一次见女儿,不想这么匆忙地与丈夫告别。考虑到患者脑死亡后已经没有存活的可能,同情家属的感受,相关部门和法院就不能灵活一点吗?
虽然法律规定看似刚性,但在司法实践中,考虑到具体情况和人性,有很多案例具有灵活性。年,广西梁出差,回来的路上突然生病。医生诊断为脑干出血,呼吸停止,不得不依靠机器维持生命体征。经过十多天的抢救,家人放弃了治疗。起初,梁的死亡未被当地社保部门认定为工伤,其家属为此打官司。法院一审支持了他家人的要求。当地人社部门上诉到上级法院,二审家属败诉。但广西高院最终决定维持一审原判。
再看一个案例。年,江西赣州钟某在工作中突然倒地。被医院几个小时后,他的呼吸停止,右瞳孔放大。此后,他一直靠呼吸机维持,没有自主呼吸。送院5天后,医院宣布抢救无效死亡。当地人社部门也拒绝工伤认定超过48小时。家属提起诉讼,一审败诉,但二审判决支持了家属的诉求。二审法院认为,抢救时间原则上超过48小时的,不能认定为工伤。但如果劳动者在48小时内已经确定无生存可能,但家属没有放弃抢救,连续抢救后死亡时间超过48小时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也就是说,虽然脑死亡的时间还没有被法律明确认定,但相关部门本着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在做出判断时是可以向劳动者倾斜的。现实中也不是没有灵活的条件。如二审法院在上述案件中所解释的,任何时候都不能完全机械地通过死亡证明来确定员工的死亡时间。有时候要根据员工的病历、治疗单、病情等综合判断,做出合法、合理、明智的决定。
刘兴坪说,她从未后悔当时的决定,她坚信丈夫的病将来会被认定为工伤。她的乐观源于一个普通人对法律和正义的朴素信仰,即法律不应该让人们陷入极端的道德困境,人们不应该不顾家庭和人情做出自己无法原谅的冷酷决定。理智上她知道丈夫已经死了,早一分钟或者晚一分钟拔管都无法扭转结局。但是,让女儿见父亲最后一面,对她和女儿,甚至对匆匆离世的丈夫,都有着重要的意义。这是普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仪式,他们不应该因为这种反复的、正常的诉求而失去高额的工伤赔偿。
当然,工伤赔偿不是每个人与生俱来的福利,也不是可以无限支付的。法律最初的设计也有自己的考虑。起初,工伤只是认定了与工作密切相关的疾病和死亡原因。后来考虑到突发疾病与工作的相关性相当难证明,又扩展为“凡在工作或工作时间内死亡的,视为工伤”。但是,保护范围不能无限扩大。立法者为了寻求平衡,出于可操作性的考虑,可能制定了48小时的限制。
但是,这么多年的实践经验表明,如果把工伤认定机械地限定在48小时之内,不仅无视现实,有失公平,还会导致道德风险。不排除有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赔偿,故意延长无意义的抢救,而亲属在治疗希望不确定的情况下,为了不超过时限,过早放弃治疗。
马殿臣案再次让公众担心48小时时限的伦理风险。如何最终改变这一有争议的条款,从而平衡劳动者、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基金的利益,考验立法者的智慧。但至少在马殿臣一案中,行*部门和司法机关基于实事求是和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原则,不难做出令人满意的判决。我希望刘兴坪的愿望早日实现,逝者早日安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