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治疗白癜风哪间医院疗效好 https://jbk.39.net/yiyuanzaixian/bjzkbdfyy/nxbdf/石家庄,南焦客运站附近,3月30日8时许,司机杨某某驾驶一辆大巴车突发疾病导致车辆失控,致行人一死一伤,司机杨某某经医生初步诊断,为突发左侧基底节脑出血。:南焦客运站是石家庄南部交通枢纽站,客流量较大。发生这起惨剧令人痛心,大巴司机突发脑溢血致人死亡,这到底是意外事故,还是交通肇事罪呢?我们聊聊法律规定。1、根据脑出血发病前是否出现症状决定了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脑出血有的患者病发前有头晕、头痛及肢体无力症状,如果司机杨某某事发前已经出现疾病症状带病工作的则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据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属于“患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不得驾驶机动车。对本起事故负全部责任。依据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致一人死亡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司机杨某某事发前没有症状,突发脑溢血丧失行为能力的,则属于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因其驾车前未有患病,没有违反交通法规,发病后身体丧失控制,也不属于违反交通法规。虽然脑溢血是慢性疾病,是长期积累的疾病,但杨某某确实不知自己会突发疾病2、不管有无构成犯罪司机杨某某及雇主均负有赔偿责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司机杨某某很难说没有过错,作为司机,应该经常体检,避免疲劳驾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