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身在四川南充的亲戚脑干出血在抢救,杭州市民王先生用快递将名为“申捷针”的特效药寄往四川救急,再三嘱咐快递员这是救命药,快递公司承诺四天内送达。
然而由于分拣员工作失误,药被发往了昆明,耽误了时间,病人不幸死亡。
对于药品未能及时送达,病人死亡,快递公司是否要承担责任?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曹辉律师表示:从法律的角度来讲,民事责任的承担最主要的是一方过失行为和不利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或者是一方未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中的应尽义务。在本事故中,毫无疑问,快递公司是有一定责任的,但并不承担主要责任,至于具体承担多少责任,还需要结合病人治疗的情况具体分析。
第一,王先生寄送快递与快递公司承运快递之间实质上是构成一种合同关系,而快递公司答复的“昆明和南充的代码比较接近,有可能是人工分拣失误,导致本该发往四川的快递到了昆明”的失误是导致快递延迟送达的直接原因,导致药品失去了用于抢救病人的价值,快递公司的没有尽到合理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也是一种过错行为,与死亡的不利后果之间是具有因果关系的,况且快递公司在承接运送之时是知道托运物是“救命药”,也知道四天能够送达,才做出“四天能够送到”的承诺。而现在,承诺没有实现,主要原因在于快递公司的过失,快递公司应当为自己的过失承担责任。
第二,民事赔偿的限度在于过错范围,快递公司只是在自己过错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本事故中,病人没有及时用到关键性药物,是病人死亡的原因之一,但是不是直接原因还有待具体分析。
比如说是不是只有这一个药才能救命、无药品的情况下是否有采取其他的有效治疗措施、家属在得知药物缺乏的情况下是否有采取快递药物之外其他保守措施、最终发病死亡的直接原因是疾病拖延时间过久、出现并发症还是抢救不及时等等原因,都有可能是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因素,那我们只能从死亡报告、医疗诊断中来判断直接的原因究竟是哪一个,直接原因才是承担最大赔偿责任的。
最后,我们希望病人家属和快递公司之间能好好协商,快递公司也能够正确面对自己的过失,能够调解解决。但愿类似的悲剧不再重演。同时,广大朋友也要从中吸取教训,重要的事情还是自己亲力亲为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