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干出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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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4/5/18 16: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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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一

年12月21日上午8时46分许,楼某某到某超市购物。

9时41分许,楼某某进行购物结算,先结算了一件商品,在收银员提醒下又结算了另一件商品,分别是筒骨和猪肝,后离开收银处。某超市工作人员怀疑楼某某可能有未付款的商品,故让防损员上前查看。经核查,楼某某的购物袋内还有两件商品,分别为藕、洋葱。某超市负责人到现场后,让楼某某到超市二楼办公室接受调查。

9时49分许,楼某某在某超市员工的搀扶下到达二楼办公室,后某超市负责人和楼某某进行了谈话。

9时54分许,楼某某出现头晕,后有呕吐、尿失禁等症状。9时56分许,某超市负责人拨打报警电话、急救电话。期间,某超市工作人员对楼某某实施了按摩、擦拭、敞衣透气等简单救助。

10时03分许,公安民警到达现场后和某超市工作人员将楼某某抬到路边大树下,某超市工作人员为楼某某垫放了纸板,一同等待救护车救援,并由民警叫来卫生院的医务人员为楼某某急救,直到楼某某被救护车救走。经医院诊断,楼某某为脑干出血、呼吸衰竭、高血压病、脑出血后遗症。

年3月5日,医院继续治疗。楼某某住院期间,某超市工作人员给楼某某送去了元现金。楼某某因为医疗费等损失的问题与某超市协商不成,遂诉来法院,要求某超市赔偿各项损失.31元。

综上,法院认为楼某某存在不诚信购物行为,过错在先,某超市未对楼某某实施侵权行为,且在其病发后处置措施得当,故楼某某要求某超市赔偿各项损失.31元,依据不足,应当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判决:驳回楼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楼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

7月12日,针对媒体“昆明一超市员工抓小偷致其轻微伤,被索赔6.6万,且被控非法拘禁”的报道,盘龙区人民检察院发布情况通报。

年3月29日12时44分,昆明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接群众报警称:“乐尔乐”超市抓到小偷关在房间里殴打。民警接指令后到场处置,对自称是超市工作人员的苏某及其他在场人员进行询问,苏某等人称无人报警、也无打人情况。随后,民警进入超市监控室查看,发现疑似被殴打的张某尊,其面部有血迹、手臂有挫伤。现场处警后,民警即将双方当事人带回辖区派出所调查。

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查明:3月29日“乐尔乐”超市员工苏某发现张某尊疑似在该超市盗窃,苏某便与其他员工将张某尊扣留在超市监控室一个多小时。在调查中,公安机关发现“乐尔乐”超市监控视频已被格式化删除,经公安机关恢复数据后监控视频显示,苏某、吴某天、叶某斌等人对张某尊进行殴打,致其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为轻微伤。此外,苏某等人让张某尊手持“我是小偷”字样纸张进行拍照,并以赔偿被盗损失为由,强迫张某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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