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队》中王二勇在审讯过程中死亡,程兵被判刑十二年是否正确?
电视剧《三大队》中王大勇逃脱,王二勇在群众的围殴下被警方逮捕。审讯中王二勇表现得非常嚣张。队长程兵感到愤怒至极,无法控制自己,对王二勇出手了一拳。王二勇失去了生命。最终导致程兵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十二年,该定罪量刑是否正确?
今天我们探讨一下程兵的一拳应当构成什么罪?
第一,刑讯逼供罪:程兵在审讯中王二勇过程中,是在执行职务。在审讯过程中,王二勇已经交代其罪行,因其表现得非常嚣张,队长程兵感到愤怒,无法控制自己,对王二勇出手了一拳,程兵不是为了刑讯逼供罪。
第二,法医鉴定,嫌犯王二勇的死亡原因是脑干出血造成的。
程兵那一拳不是造成嫌疑人王二勇死亡原因。
程兵那一拳构成什么罪恰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1、刑讯逼供罪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供述的行为。
根据该条规定按照,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似乎正确。案件的本质是而程兵打了王二勇那一拳不是造成王二勇死亡的直接原因,在抓捕前群众的围殴、联合兵的殴打,其脑部出血导致王二勇死亡的直接原因,定该罪名不正确。
2、滥用职权罪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
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本罪的行为主体必须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行为内容是滥用职权的行为。
3、行为结果是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结合以上构成要件,程兵的一拳应当构成滥用职权罪。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期间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