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总是说来就来,作为上班人群更是容易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造成人身伤害,而按照法律规定,劳动者是可以依法申报工伤,享受工伤的待遇,但对于工伤的判定,法律也是具有着条件。如果单位拒绝受害者的工伤申报,而受害者认为属于工伤的申报范围,受害者是有权可以提出诉求的。
而在工伤判定当中,关于上班期间发病,但是在下班回家后死亡这种情况,存在着疑虑,这是否属于工伤范围呢?
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中有提到工伤的界定,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符合这种情况是可以视作工伤的。但在该规定当中并没有过多限制规定,有些情况并不能完全考虑到,因此还需要根据其他的法律法规来认定工伤成立。
案例:
杨某在上班工作期间突然感到身体不适,感到头晕,杨某觉得和“感冒”症状一样,于是在当天和同事一起早点回家,杨某在回家后也是跟家里人保持距离,怕感冒会传染,但在次日的凌晨杨某家属发现杨某严重情况严重不对,已经是陷入严重昏迷状态。
等医院,医院诊断其为“脑干出血”,而且病情很严重,在第二天上午因为抢救无效死亡。而杨某妻子便找上单位,要求申报工伤,但单位不予申报,在杨某妻子提出诉讼后,法院一审驳回原告诉求,但在二审中法院重新判决,认为一审适用的法律错误,将一审结果撤回,判决杨某情况符合工伤认定。
法律分析:
在法院一审过程中,所说的适用法律错误,在一审法院是以上述所说的《工伤保险条例》来进行判定的,但在该规定中并没有对“突发性疾病”的类型以及产生原因是否与工作有关等都没有作出一些限制性的规定,而无法否定杨某是否是原有疾病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的事实,只是由于个人体质不一样,导致杨医院检查治疗。
简单的来说,杨某可能是在工作过程中中突发疾病,但每个人感知不一样,有些人面对这种突发疾病能敏锐感知就医,但也会存在着杨某这种误以为是“感冒”的情况,但该事实已经发生,已经有体现,并不是属于在下班回家后感到身体不适引发的突发疾病抢救无效死亡。
以下从“突发疾病”的判定、因果关系、符合“工伤”情形三个方面来分析。
第一,关于“突发疾病”的判定
在《工伤保险条例》的第十五条规定当中并没有对“突发疾病”做出详细解释,但在《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中,提到这种“突发疾病”是包括各类疾病的,“身体不适”也是属于突发疾病的范围。而怎么算“48小时”说的是受害者被医疗机构初次诊断的时间起开始计算,杨某的发生时间全程并没有超出48小时,是符合突发疾病的判定的。
第二,因果关系
人在突发疾病前会出现身体不适的现象,对于此是普遍供认的,而法院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来推定,杨某因为身体不适最终导致突发疾病死亡之间的联系是符合自然规律,不需要通过其他的举例来说明,除非存在着有能够证明身体不适和突发疾病无关的证据,才能将该推定驳回。
而且法律法规当中并没有规定就诊的方式,并不是说突发疾病死亡者一定要在突发疾病医院就诊,也没有说如果突发疾病死亡者在经过一定时间停留休息后再去就诊就不属于工伤,而突发疾病死亡前的不适,作为当事者有时候也不能合理判断,各种疾病的发作前表现也不一样,比如杨某误认为是感冒,而感冒第一时间选择休息也没有错。
第三,符合“工伤”情形
在认定工伤情形中,主要是强调“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并没有过多强调“突发疾病”一定要与工作原因相关,这也是对于死者家属的一种关怀,所以在工伤案件判定中,主要存在争议的就是工作时间、工作岗位,这个案例中杨某在在工作岗位上,处于工作时间内感到身体不适,也可以认定为在工作时间、岗位上突发疾病,符合工伤的认定情形,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可以视为工伤。
律师说法:
在申请工伤过程中,作为受害者总会遇到各种问题,申报不通过等等,也是在此对办理工伤认定的人,做出以下的注意提醒:
一、对于工伤的认定申请是具有时限性的,而作为受害者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是要在发生之后人或诊断之日起计算的,时限为1年,如果超出这个时限进行工伤申请,已经失效。
二、工伤认定材料必须准备充分才能作为证据,顺利地通过工伤认定。
三、如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对于工伤认定存在分歧,劳动者可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也就是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而用人单位对于不同的意见,认为不属于工伤,而用人单位也将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申请工伤认定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种合法权利,当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劳动者有权提出异议。
(《上班期间发病,下班回家后死亡,是否算工伤?》人名均为化名,标题和图片来源网络,仅配合叙事。尊重原创,请勿抄袭、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