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干出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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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5/6/22 17: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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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行为是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发生的事情,尤其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很常见。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因与人身关系的解除和子女抚养等问题密切相关,因此与一般的赠与有所不同,主张撤销也较普通赠与更加困难。

大海和阿花于年登记结婚,同年生育一女小花。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并约定位于XX市XX小区XX室房屋产权归女儿所有,该房屋未经女方同意不得变更或抵押,男女双方享有永久居住权。

谁料天有不测风云,年3月,大海突然头痛、呕吐、意识不清,医院,诊断为脑干出血。经过手术后,医院进行康复治疗。因失去劳动能力,且治疗花费巨大,大海经济压力很大,陷入困境。大海便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大海与阿花于年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的第三条,即撤销大海将XX市XX小区XX室的房产赠与小花的约定。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所涉及的赠与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男女双方基于离婚事由,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处分给子女的行为,可视为一种有目的、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赠与行为,在双方婚姻关系因登记离婚而解除的情况下,应当认为赠与房产的目的已经实现。大海与阿花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有关案涉房屋赠与小花的约定系两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情形,案涉赠与合同依法成立有效,该房产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不能单独撤销。大海在双方离婚已成事实的情况下,对赠与房产提出撤销,其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大海提出其与小花之间的赠与行为属于普通的赠与行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主张,一审法院认为,单纯的赠与行为和离婚协议时的赠与行为性质并不相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而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所涉及的赠与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如果不能举证签订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的情形,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于是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大海的诉讼请求。

大海不服,提出上诉,认为本案是典型的因赠与行为而引起的纠纷,尽管出现在离婚协议中,但不能改变赠与的性质,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赠与的规定。根据该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本案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也未经过公证,因此在房屋过户前可以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是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约定,与本案的赠与条款有区别。根据特别法优先适用原则,本案应适用合同法。此外,前者系司法解释,而合同法属于法律,也应当优先适用合同法。另外,本案已发生情势变更,继续履行将显失公平,应当解除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撤销赠与行为。大海签订离婚协议时,无法预见在讼争房屋交付小花之前会突发脑干出血,需大额医疗费,最终成为植物人。大海前期的医疗费及护理费系向亲友借款而来。大海除了讼争房产外,没有任何资产,后期的费用目前还没有着落,如继续履行该协议显然不公。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前者着重于撤销权的任意性,即不需要任何理由,在赠与物的权利转移之前均可以撤销。而后者则强调了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律约束力,不可擅自变更或撤销。这是因为单纯的赠与行为与离婚协议时的赠与行为性质并不相同。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往往涉及到子女抚养、财产赠与等变更身份关系后财产关系的约定,具有强烈的人身关系以及道德性质,所涉及的赠与条款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离婚协议中赠与条款的法律约束力和任意撤销权的任意性发生对抗时,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这类纠纷应当优先适用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非在订立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不得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现双方已经根据离婚协议办理了离婚手续,在双方婚姻关系解除已成事实的情况下,上诉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故其以突发疾病导致经济状况恶化为由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赠与财产的约定,缺乏法律依据。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大海的上诉,维持原判。

赠与行为是日常生活中经常会发生的事情,尤其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很常见。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因与人身关系的解除和子女抚养等问题密切相关,因此与一般的赠与有所不同,主张撤销也较普通赠与更加困难。上海达必诚律师事务所周宇龙律师表示,离婚协议中约定赠与要谨慎,要充分思考、理性决策,为自身保留足够的余地,切勿为了早日离婚而冲动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六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七十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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