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因与人发生矛盾,一气之下横卧于马路中央,被马某驾驶的小轿车从身上碾压而过,造成其受伤不治身亡。张某的父亲、丈夫和儿子将马某诉至法院,要求马某赔偿各项损失90余万元。北青-北京头条记者11月19日获悉,北京通州法院最终判决马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张某家属各项损失60余万元。
年4月1日20时许,在通州区九棵树东路一地铁站附近,张某头朝西卧倒于车行道内,适有马某驾驶小型轿车由西向东驶来,因躲避不及,从张某身上辗轧而过,造成张某急性重度内开放性颅脑损伤、原发性脑干损伤等,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根据马某车辆行车记录仪录像、现场监控录像和证人笔录,交管部门认定,张某倒卧于车行道内的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张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马某驾驶机动车未确保行驶安全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负事故次要责任。张某家属起诉要求马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90余万元。
对于张某家属主张的损失,马某表示应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保险公司同意在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张某家属的合理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事故认定书认定及双方的过错程度,马某应承担事故30%的赔偿责任,张某自负70%的责任。关于数额较大的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张某家属提交的运输合同、房屋租赁协议等证据可以证明张某前一年以上收入来源于城镇,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费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及马某赔偿张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60余万元。
法官表示,交通事故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在城市交通中,车辆驾驶人首先必须遵守交通规则,确保道路行车安全,而作为相对“弱势”一方的行人,更应当遵守交通规则,这样既是保障自身生命财产安全,对自己和家人负责,也是保障公共交通安全,对他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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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来源丨北青-北京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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