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普兰店人李某和郑伟(化名)是邻居。李某在普兰店区西泡村开了一家超市,和妻子共同居住在超市后屋内。
年5月10日晚上9点多,李某在外面饮酒后,回到超市内,和其妻子宋某(现已离婚)发生了争吵,李某动手打了妻子几下,之后离开超市,去其家后山上的猪舍过夜。
挨打之后,宋某把这事告诉了邻居郑伟。郑伟于是赶到超市,埋伏起来。次日零时左右,李某感到口渴,准备返回家中喝水,当期推开超市拉门时,郑伟突然从漆黑的超市里窜出来,袭击李某,两人厮打在一起。
在厮打过程中,李某用铁管击打郑伟头部及身体,且在郑伟倒地后,仍继续击打其腿部数下,致其受伤。经大连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郑伟因外伤致开放性颅脑损伤、原发性脑干损伤、弥漫性轴索损伤、右侧额叶挫裂伤、双侧额顶部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颞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因外伤致右侧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因外伤致左侧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因外伤致左侧肩胛骨体部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因外伤致左侧尺神经损伤,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因外伤致左肱骨内上髁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因外伤致轻度失血性休克,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郑伟一共被打成一处重伤、七处轻伤,后经中国医科大学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左眼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左眼伤残程度为八级。
资料图
年5月31日,警方抓获李某并将其刑事拘留。年7月23日,普兰店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李某的辩护律师指出,案发后被告人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又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构成自首;被告人是在被害人将其打伤的情况下从对方手中夺下铁棒将被害人致伤,系防卫过当;被害人在本案中有主要过错;被告人对于伤害结果的发生是间接故意,其主观恶性不深;被告人认罪态度好,且系初犯。综上,希望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是在被害人将其打伤的情况下才从被害人手中夺下铁棒将对方打伤,系防卫过当的辩护意见,因无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纳。近日法院一审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赔偿郑伟各项经济损失合计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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