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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7月8日上午7时左右,在德阳市“英伦联邦”项目工地受雇于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工人陶某某在该工地住宅1栋3单元寻找涂料桶时,因电梯层门未有效关闭,陶某某从负1楼1号电梯进入坠落至负2楼电梯地坑受伤。事故发生后,陶某某的三哥沿着负一层的电梯轨道下去将陶某某扶住,陶某某的妻子廖某喊来救援人员,3名救援人员用手从电梯地坑托举伤者陶某某,其余救援人员从负一楼电梯门处把伤者陶某某拉出电梯井,然后用皮卡车将陶某医院进行抢救并住院治疗。医院判定为重症,病情诊断为:1、颅脑损伤:原发性脑干伤、弥漫性轴索伤、脑挫裂伤、右侧额叶顶部小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底骨折,认知功能障碍;2、右侧眼眶外侧壁、下壁、上颌窦前壁、外侧壁、右侧颧弓骨折,右眼眶内积气;3、右面部挫裂伤,右侧颌面部软组织肿胀;4、腰2椎体压缩性骨折;5、右尺桡骨远端,右手第4、5掌骨骨折;6、左侧颈内动脉末段及大脑中动脉M1段密度增高,血栓形成,脑梗塞;7、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陶某某前后三次住院共计天,产生医药费.96元。
陶某某受伤一事经德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并出具了《关于对上海溧阳扬电梯有限公司“.7.8”高处坠落重伤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的原因、性质和责任划分等出具专门报告。事故发生后,陶某某的女儿陶小某向德阳市旌阳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旌阳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周玲在听取陶小某的陈述后,高度重视,于当日批准陶小某的申请,并指派四川乾盾律师事务所高红律师全程参与为陶某某提供法律援助。
高红律师在接受指派后,认真听取陶某某女儿陶小某的陈述并亲自到德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了解情况,并依法调取了相关的书面文件报告。高红律师意识到本案陶某某是典型的工伤案件,办理本案的关键便是需要向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定工伤后再根据陶某某的伤情鉴定等级要求用人单位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在收集了其他相关证据材料后,高红律师随即以代理律师的身份向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请求对陶某某年7月8日受伤一事认定为工伤。年8月24日,德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德人社伤决字第号认定工伤决定,认定陶某某年7月8日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年11月1日,陶某某的伤情经德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鉴年号初次(复查)鉴定结论书鉴定为伤残四级无护理依赖。
因陶某某的此次伤害造成其头部受损其产生智力障碍,故在提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仲裁申请前高红律师与陶某某的法定监护人其女儿陶小某进行深入交谈,告知陶小某在之前的工伤认定及鉴定程序中用人单位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从未出面参与解决此事,所有程序及结论全是相关部门通过邮寄或公告送达。如果在仲裁程序中,用人单位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继续不出面处理,有可能导致所有仲裁程序均需要通过公告处理。陶小某对程序表示理解和认可,随即高红律师代陶某某拟定好仲裁申请书后递交至德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庭审开庭时用人单位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果然没有出庭应诉,高红律师在准备充分的情况下根据庭审程序进行举证等,所举证据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我方的仲裁请求和观点。
年8月16日德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德劳人仲裁字()号仲裁裁决书,依法裁决用人单位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陶某某支付工伤保险待遇.48元。对用人单位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采取公告送达方式,该裁决书于年11月13日生效,现该案已进行强制执行阶段。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农民工工伤案件。从律师接受指派到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历时两年多。本案办理的难处在于用人单位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系重庆注册和经营的公司,但受援人陶某某受伤的工地又是在德阳且该工地已进入尾声,待陶某某伤残鉴定结论出来时该工地已全部完工,工地相关款项也早已结清给用人单位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用人单位为逃避责任,在工伤认定、伤残鉴定、仲裁程序中全部采取不露面、不协商的逃避态度来处理,导致陶某某所有环节都需要通过公告程序来完成,最终导致生效法律文书在事故发生的两年多时间以后才取得。这也给陶某某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带来了困难,尽管在强制执行案件立案后代理律师第一时间找到承办法官并和承办法官一起到工地发包方进行执行时,但该工地的工程款已在年左右就结清给用人单位重庆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强制执行中。
供稿丨四川乾盾律师事务所高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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