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但在抢救过程中放弃治疗的,是否还能适用上述的规定认定为工伤,在实务中颇有争议。
案情简介年8月3日,就职于A公司的李某在上午上班期医院救治,在抢救期间病情继续加重。
经医院告知抢救希望渺茫后,家属为避免加重李某的痛苦,医院去世而导致遗体无法回归故土,故决定放弃抢救并于年8月3日晚办理出院。出院不到半个小时,李某随即死亡。
之后,李某家属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但人社局认为家属放弃抢救,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遂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李某家属不服,便向人民法院提起行*诉讼,请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裁判结果人民法院判令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法律分析本案中,李医院放弃对李某的抢救,医院告知抢救希望渺茫后才属放弃抢救的。在此之前,抢救连续未中断。同时,考虑到当地落叶归根的风俗,家属这才放弃抢救。故家属放弃继续抢救的行为不影响对其“抢救无效”的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
法律提示上述案件的判决结果代表着仅是一种裁判观点,实务中仍存在另一种相反的裁判观点。为此,提醒广大劳动者,在遭遇同类事件时,不宜放弃抢救,以免影响工伤认定。来源:法治时报
作者:肖拥群律师团队孙辉
编辑:潘德刚设计:潘德刚
审核:刘艳吴岳慧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