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初,一位年逾七十的张老太到其居住的辖区内一商场购物,一个小时的采购后,其来到收银台结账,结账时“顺走”未结账的藕和蒜苔,结果被工作人员发现。随后,张老太被商场负责人带到办公室进行调查。因深感丢人生气而病发,不久后,张老太出现了呕吐、尿失禁等症状。见状,超市超市负责人当即拨打急救和报警电话,并进行简单救助。后经诊断,张老太为脑干出血、呼吸衰竭、高血压病、脑出血后遗症。住院期间,商场医院看望张太。张老太出院后,因赔偿事宜达不成协议,便将商场告到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近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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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商场购物“顺走”其他商品,被发现自感丢人而病犯,对此商场应否赔偿,后果到底谁买单?
答案是否定的。法院认为,通过监控视频及双方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可以证明张老太确实存在不诚信购物行为,因此其过错在先。对此,超市有权利予以制止,并采取初步调查了解、口头批评教育等适当措施。其病犯系因自身购物未付款被发现后出现情绪波动所致,且在犯病过程中商场已尽到积极施救义务,处置措施得当,并未对其实施侵权行为,故张老太要求超市赔偿的各项损失,依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据此,法院遂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