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几天看冯巩主演的《幸福马上来》,是根据真实事件改编。讲的是一名全国优秀调解员,一心为民排忧解难的感人故事。
让我想起了身边的一件事。
邻居王某,男,67岁的一名退休工人。感觉自己身体尚可,不想给儿女增加负担。
年9月,经过自身努力,被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招聘,从事公司门卫值勤工作,并跟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
年5月9日下午2时许,出门送货的司机,在找门卫签出门单的时候,发现王某倒在门卫室地上,不省人事。遂报告了厂保卫处并拨打了急救电话。
20分钟后,急救车赶到现场,医院进行紧急抢救。
同时电话告医院。
经医院检查发现,王某系脑干出血导致深度昏迷。
情况十分危急,公司当场垫付了抢救费及诊疗费用4万多元。王某随后被转入重症监护室治疗。
王某工薪家庭,虽然儿女都已成家,但家境并不富裕。
重症监护室里每天产生的多元医疗费用,很快让王某的整个家庭产生了巨大的压力。
家属多次到公司要求垫付治疗费用,但公司认为王某发病系自身产生疾病所致,与公司并无多大关系,拒绝再支付医疗费用,双方发生纠纷。
王某的儿子、女婿、女儿等人多次组织亲属到公司门口进行围堵、放哀乐等活动,并与公司管理人员发生严重冲突。
街道派出所先后接到四次报警进行处理,但均不能平息事态,社区(公司所在地)调委会及警务室,将情况反映给了街道调解中心。
街道调解中心接到报告后,高度重视,立即电话联系了双方当事人,了解了案发的经过和双方当事人都想尽快把问题解决。
街道调解中心迅速组成调解小组。经过多次调解最终达成协议。
此案的焦点主要是:
一是双方对王某在单位突然发病,在责任区分上的矛盾。
家属认为王某非常硬朗,平时连发烧感冒都没有,这次突然发病,和公司的用工体制及用工环境上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公司认为在用工上都是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来操作的,并没有存在连续加班伤害劳动者身体等情况。
二是双方在医疗费补偿数额上分歧。
王某家属一开始的要求是不要钱,把病治好就可以,后来提出二百万元的医疗费补偿要求。
企业则坚持已经先前垫付了抢救费用,后期的治疗就跟公司没有关系。
三是公司为私营企业,如果此案处理不公,调解不好,小则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大则会影响企业的投资。
如果事态发展进一步恶化的话,可能会发生刑事案件或严重的群体性冲突。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小组始终本着公开、公平、公信的原则,将矛盾纠纷一一化解。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在劳动用工方面的需求持续加大,类似本案一样的案例在广大企业劳动用工过程中,时常发生。
如果不是企业用工方面存在问题,因为职工自身体质原因发病,企业的确没有过错,不能按照工伤的规定来要求企业承担赔偿责任。
但企业也不应该当甩手掌柜,来个铁公鸡一毛不拔。企业作为劳动用工方,应该承担更多的社会义务。
在实践中有些企业在碰到这种事情以后,能从人道主义出发,给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
但也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在发生这种事情以后,不是积极采取措施,想办法解决问题,而是采取拖、瞒、跑等做法,极大伤害了广大劳动者的利益。
综观本案例,王某虽然已经超过了法定退休的年龄,但公司还是雇佣了他,并签订了劳务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企业、单位不再受劳动合同法调整。
王某此案从性质上不是工伤案件,但能从人道主义出发,给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这是一种社会责任感。
王某家属在王某治疗期间因为家庭难以承受巨额医疗费用,着急上火,从而情绪激动,也是可以理解的,但不应该采取一些过激的手段,从而导致矛盾升级。
最后还是要回归到法律的框架内,问题才能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