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干出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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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2/12/1 23: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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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4月某日晚7时,曹某在广州市某商务楼内工作时突然倒地。现场医院抢救,后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死亡原因:脑干出血。曹某死亡后,家属以工伤死亡为由,要求某设计公司进行赔偿。据悉曹某生前是广州某建筑劳务公司的员工,去年3月被派遣至某设计公司用工。该设计公司称自己与曹某之间不存在直接雇佣关系,但愿代表建筑劳务公司与家属进行赔偿金额的协商,双方对于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尽快解决纠纷,共同向某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经了解,死者家属李某(曹某妻子)表示家中经济困难、曹某的突然过世对家人造成很大打击,要求单位赔偿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偿金、子女无收入来源补偿金、配偶无收入来源补偿金共计元。针对曹某家属提出的要求,公司方认为曹某的死亡原因为脑干出血。据调查曹某于事发前曾摔过一跤,当时医生给出的意见是脑部有淤血,需要住院观察卧床静养,而家属执意出院,按照最后的结果来看,对于曹某的死亡,家属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从家属提出的赔偿内容来看,因配偶和子女无收入来源而要求补偿,不在工亡赔偿的法定范围以内,单位方只认可丧葬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偿金,只愿意赔偿元。

见此状况,调解员先与死者家属交谈,调解员详细告知其法定赔偿的标准。如曹某的父母健在,可以对其父母进行一定的赔偿;如子女尚未成年,对未成年子女也有一定的赔偿。然而,曹某的父母已去世多年,2个女儿均已成年,按照法定的赔偿范围,只有丧葬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偿金。但考虑曹某家中确实经济困难,可以在法定范围以外,向公司方请求人道主义补偿。

随后,调解员又单独与公司方进行商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既然公司方认可家属提出的丧葬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偿金的要求,调解员建议单位方按照法定要求支付相应的丧葬补助金及一次性工亡补偿金,同时考虑到曹某家中的实际困难,适当考虑给予家属一定的人道主义补偿。

最终,通过调解员的不懈努力,双方终于达成协议。签订如下调解协议:公司方赔偿死者家属元,协议内容中涉及到的医疗费用计元,单位方已于前期曹某抢救时支付完毕。剩余的元,双方协商分2次支付,于协议签订后的60天内全部支付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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