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网·纵相新闻记者陈浩洲
5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5件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类行*检察监督典型案例,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切实加强劳动者权益保护,维护法治化的营商环境。记者注意到,这批典型案例中包括一起男子受单位指派参会返程途中病发,抢救超过48小时后宣告死亡引发工伤认定的争议案件。
男子参会返程途中突然昏倒抢救无效死亡,当地人社局不认定为工伤
案情显示,颜某某的丈夫梁某某生前是广西某县住建局职工。年9月29日,梁某某受单位指派前往某市参加会议,当日下午会议结束乘车返回某县途中,于21时突然昏倒、丧失意识,被就近送到卫生院抢救,22医院抢救,被诊断为脑干出血、呼吸停止,给予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等治疗。
9月30日13时50分,梁某医院抢救,但自主呼吸丧失,给予持续呼吸、循环生命支持。经多日抢救无好转可能,梁某某家属签字放弃治疗,拔掉呼吸机后梁某某被宣告死亡。
年11月8日,颜某某向某县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认为梁某某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不予认定为工伤。颜某某不服,向某市人社局申请行*复议,该局复议维持了某县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颜某某不服,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诉讼。某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梁某某属于视同工伤情形,判决撤销某市人社局行*复议决定、某县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责令某县人社局限期重作决定。
某市人社局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定梁某某不属于视同工伤情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颜某某的诉讼请求。
应从有利于保护职工的立场认定工伤,检察机关依法抗诉获改判
颜某某不服二审判决,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院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向某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该院提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抗诉。
检察机关经查阅审判卷宗、病历材料和询问相关人员,认定各方当事人对梁某某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没有异议,争议焦点是梁某某在病发后经抢救超过48小时才被宣告死亡,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
(图说:检察机关集体研究颜某某一案最高检供图)
检察机关认为,梁某某在发病当日已被诊断为脑干出血、呼吸停止,在病发约17个小医院抢救,但自主呼吸丧失,始终需要依靠设备给予呼吸、循环生命支持,且经持续抢救10余天无法好转,并在拔掉呼吸机5分钟后即被宣告死亡,在法律对死亡认定标准没有明确规定情况下,本案应从有利于保护职工的立场予以解释,认定梁某某视同工伤。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向自治区高院提出抗诉后,自治区高院采纳了抗诉意见,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随后,某县人社局主动履行了再审判决,重新作出梁某某属于工伤的认定,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已支付到位,本案行*争议得以实质性化解。
最高检在阐述该案典型意义时表示,人民检察院办理工伤认定类行*诉讼监督案件,应当全面把握《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精神,对法律规定不明确的,应从有利于保护职工等弱势群体的立场进行解释和认定。人民检察院认为法院生效判决对工伤认定适用法律错误、实体处理不当的,要通过提出抗诉予以监督纠正,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